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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案加入企业责任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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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kccci

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中总)总会长拿督林国璋局绅
就《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案》加入企业责任条文发表文告
 
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中总)欢迎政府为打击贪污而采取的每项倡议。
 
首相署部长拿督刘胜权在各个部门推展廉洁单位与廉洁官员计划的努力,值得赞许。中总敦促每个政府部门都推行廉洁单位并委任廉洁官员,授权他们执行任务。中总认为,所有部门应该重整他们的流程及机制,以打击导致国家效率差、出现漏洞及可能陷国家于贫困的贪污行为。
据悉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正在寻求在《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案》中加入企业责任条文。该委员会指出,目前我国没有特定法律针对企业责任,以致一些公司的职员基于公司利益涉及贪污罪行,公司却能逃脱被提控及遭受惩罚。由于没有企业责任,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必须承担遭指控及惩罚的后果,而公司却丝毫不受影响。该委员会建议纳入的企业责任条文,是将企业责任扩大到私人界,要公司对商业道德更为敏感,如果公司职员涉及贪污,公司将一起遭受提控及面对惩罚。
 
对于这项提议,中总呼吁政府在考虑立法时必须与私人工商界进行深入咨询以获取反馈。有关条文必须提供明确的减刑规定,以充分保障及合法保护那些可能在无意中或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法令的职员,以及由于个别员工工作操守问题而连累有关企业。即使在欧洲及英国,也对此类立法制裁的涵盖范围及适用性充满争论。
 
在成熟的司法管辖中,一个新兴市场如马来西亚的公司目前已必须遵守极多的各项法令及条文,因此要公司符合任何新法规,都将提升成本。 政府应该通过咨询、教育和执法的透明度,来改善贪污行为。